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59号
案
情
概
述
本案是一起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法律纠纷,涉及的主要当事方为再审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日常版权监测过程中发现,其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食为奴》未经许可,被上传至百度网盘,并通过该平台的分享功能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未能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通过其平台的功能(如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从而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
审
过
程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停止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传播该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5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百度网盘的相关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直接上传了侵权作品,也无法确定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是由用户自行上传还是由百度公司上传。同时,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也无法对所有可能侵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且原告发出的通知未能构成有效通知,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审
过
程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功能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秒传功能虽然属于存储行为,但百度公司并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然而,离线下载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在未直接上传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百度公司控制的服务器获得侵权作品,这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分享功能则因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而构成帮助侵权;在线播放功能则根据用户获取链接的方式不同,可能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基于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再
审
判
决
(一)、关于“离线下载”功能的侵权认定
广东高院在再审中详细分析了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法律上的定性。法院指出,当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下载涉案文件时,下载页面能够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这表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服务器之间存在文件数据的传输。这一事实证明了文件并非由百度公司直接提供,而是来源于第三方用户或其他服务器。因此,百度网盘在此过程中主要扮演的是下载工具的角色,而非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基于这一分析,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二)、关于“有效通知”的认定
在再审中,法院还审视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发送给百度公司的告知函。法院指出,该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具体侵害的初步证据,如侵权链接、侵权用户信息等,因此不构成法律上要求的有效通知。由于百度公司无法仅凭该告知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其在收到告知函后未立即采取制止侵权措施的行为并无过错。
(三)、关于百度公司的间接侵权责任
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初始告知函后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不构成过错,但法院也注意到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补充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了百度网盘用户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且百度公司在此后仅断开了涉案侵权链接,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法院认为,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补充证据之日起至其授权到期日止的4个月内,由于百度公司未完全履行其作为平台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得以持续并可能扩大了损害后果,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四)
使用文件名称、文件哈希值、被诉侵权链接均可对网盘中拟屏蔽文件实现定位。但是,对于大量的非热播、未被纳入重点保护名册的作品,单独使用文件名定位误伤率过高,还应配合文件格式、文件大小等其他文件属性信息进行定位。对于在文件存储时使用加密函数进行了哈希值加密的云存储服务商,所版权人主张以标准哈希值定位文件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件供其切片生成定位所需的加密哈希值。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59号
案
情
概
述
本案是一起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法律纠纷,涉及的主要当事方为再审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日常版权监测过程中发现,其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食为奴》未经许可,被上传至百度网盘,并通过该平台的分享功能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未能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通过其平台的功能(如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从而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
审
过
程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停止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传播该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5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百度网盘的相关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直接上传了侵权作品,也无法确定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是由用户自行上传还是由百度公司上传。同时,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也无法对所有可能侵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且原告发出的通知未能构成有效通知,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审
过
程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功能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秒传功能虽然属于存储行为,但百度公司并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然而,离线下载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在未直接上传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百度公司控制的服务器获得侵权作品,这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分享功能则因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而构成帮助侵权;在线播放功能则根据用户获取链接的方式不同,可能构成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基于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再
审
判
决
(一)、关于“离线下载”功能的侵权认定
广东高院在再审中详细分析了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法律上的定性。法院指出,当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下载涉案文件时,下载页面能够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这表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服务器之间存在文件数据的传输。这一事实证明了文件并非由百度公司直接提供,而是来源于第三方用户或其他服务器。因此,百度网盘在此过程中主要扮演的是下载工具的角色,而非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基于这一分析,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二)、关于“有效通知”的认定
在再审中,法院还审视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发送给百度公司的告知函。法院指出,该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具体侵害的初步证据,如侵权链接、侵权用户信息等,因此不构成法律上要求的有效通知。由于百度公司无法仅凭该告知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其在收到告知函后未立即采取制止侵权措施的行为并无过错。
(三)、关于百度公司的间接侵权责任
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初始告知函后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不构成过错,但法院也注意到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补充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了百度网盘用户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且百度公司在此后仅断开了涉案侵权链接,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法院认为,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补充证据之日起至其授权到期日止的4个月内,由于百度公司未完全履行其作为平台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得以持续并可能扩大了损害后果,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四)
使用文件名称、文件哈希值、被诉侵权链接均可对网盘中拟屏蔽文件实现定位。但是,对于大量的非热播、未被纳入重点保护名册的作品,单独使用文件名定位误伤率过高,还应配合文件格式、文件大小等其他文件属性信息进行定位。对于在文件存储时使用加密函数进行了哈希值加密的云存储服务商,所版权人主张以标准哈希值定位文件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件供其切片生成定位所需的加密哈希值。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