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从无效宣告案例浅谈《商标法》第四条的实践适用与正当申请
发布时间:2025-04-10

一、引言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商标法》第四条在规范商标申请行为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通过对无效宣告案例的研究,能够深入理解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这对于商标的合法申请、管理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缘由

1、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正常秩序

商标注册制度旨在通过赋予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然而,如果商标申请缺乏正当性,如恶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规模申请等行为,将会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例如,一些人通过自动化软件大量申请商标,抢占资源,使得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企业难以获得心仪的商标,这违背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

2、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在商业活动不断发展的今天,新的企业不断涌现,需要有合适的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大量商标被无使用意图的申请人占用,会造成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比如,某些商标申请人一次性申请成百上千个商标,但从未实际使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上,而其他企业却因为缺乏可用商标而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进行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工作。

3、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商标法》第四条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确保商标的注册是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

三、《商标法》第四条的司法解释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界定

主观恶意的判断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申请人的身份和经营状况,如果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交易的主体,没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却大量申请商标,这可能暗示其具有恶意。其次,申请商标的数量和类别,如果申请数量众多且涵盖不相干的类别,超出正常商业需求的范围,也可作为恶意的一个考量因素。例如,某申请人申请了数百个商标,涉及从食品到机械制造等多个完全不相关的领域,且没有合理的商业规划与之匹配。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断

主要看申请人是否有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计划或行为。这包括是否有生产、销售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准备工作,如市场调研、生产设备的购置、营销计划的制定等。如果没有任何这些迹象,而仅仅是为了囤积商标或者通过转让获取利益,就可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

与其他条款的关联性

《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条款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与第三十二条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关联,如果一个恶意注册的商标不仅违反了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规定,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在先的著作权、商号权等,那么在处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可以综合运用这两条规定进行判定。又如,与第十五条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因为恶意注册行为往往也可能涉及到违背代理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情况。

四、《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

实务运用及案例分析

1、实务运用的一般步骤


证据收集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首先要收集关于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证据。这包括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商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是否有使用商标的实际行为证据等。例如,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被申请人是否有与商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被申请人是否有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法律分析与论证

根据收集的证据,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需要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如何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例如,分析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模式是否存在规律性的恶意抢注行为,如针对热门词汇、知名企业的商标进行模仿性申请。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完成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中清晰地阐述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第56222612号“OEAK”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名下拥有较多商标涉及多类,超出经营使用范围且无真实使用意图,该批商标已转让且受让人分散,其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存在申请、囤积商标行为扰乱注册秩序。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2021年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40余件商标,名称差别大且短时间内大范围申请超正常经营所需,其70余件商标已转让且受让人分散,未提交使用意图或创意来源证据,还公开售卖多件商标,表明其注册并非为使用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具注册商标正当性。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二:第68262793号“BILOBAN”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申请人是纺织、床上用品出口外贸公司,在美国注册“BILOBAN”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其提交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2017 2023年)的交易材料。被申请人2022年10月成立,主营“科技”,与纺织等业务不符,注册资本10万不具备跨国外贸基础,注册地址为托管且无固定办公场所,成立一年申请89件商标且多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符,76件涉嫌抢注他人商标,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抢注后在海关备案打击实际权利人以图非法获利。

法律分析: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就在床上用品等商品上实际使用“BILOBAN”商标,该商标有独创性。被申请人注册相同商标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曾企图通过商标转让赚取高额费用,行为缺乏善意。被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低却在短期内申请大量远超经营所需的商标,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售商品商标近似,多件被异议或宣告无效,其商标注册行为违背《商标法》相关立法精神。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三:第55793393号“礼邦华酱”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在多类申请注册104件商标,超出公司使用需求,还兜售已注册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进行商标注册”,主观恶意明显。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97件商标,2020年11月 2021年5月近50件,申请人网页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网络售卖,且查明被申请人5件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未对这些情况提交证据合理解释,也无证据表明对名下商标有真实使用或使用意图。

结果: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例四:第58149873号“暗夜探索者”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其注册公司非基于正常经营需求,申请商标也非为真实使用,动机目的不正当,所申请商标超企业经营所需、能力和范围,构成囤积商标行为,且在网站销售争议商标标有大额售价,可见其申请商标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非使用。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作为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部分商品和服务超经营范围与经营能力,超出真实经营所需。申请人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名下“暗夜探索者”商标网络售卖,被申请人未提供实际或意图使用证据,可见其申请注册该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五:第47623382号“惜鹿”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与代理机构合谋注册商标高价转卖谋利、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购买时明知原注册人囤积商标高价出售属不正当注册仍受让,二者皆有恶意,争议商标系不正当手段注册。

法律分析: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有133件商标涵盖多类且名称差异大,部分商品服务超其经营范围与能力,超出真实经营所需,名下多件商标转至不同主体缺乏使用意图,因此大范围申请注册并转让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注册申请不具正当性,转让也不能改变原注册行为性质。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笔者对于权利人申请商标的建议

基于正当商业需求申请

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基于自身的正当商业需求。这意味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来选择合适的商标。例如,如果企业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就应该选择与食品相关的词汇、图案等作为商标,并且要有将该商标实际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计划。

避免恶意抢注行为

要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进行商标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与他人的商标产生冲突,无论是在商标的文字、图形还是含义方面。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商标申请,如故意囤积商标、虚假申报商标使用情况等。保持企业在商标申请和使用方面的良好信誉,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商标管理意识

权利人不仅要重视商标的申请,还要加强商标的管理意识。定期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梳理,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商标的续展、变更等手续,防止商标权益的丧失。

六、结论

《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无效宣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在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商标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遵循正当的途径,遵守法律法规,这不仅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商标管理部门也应当不断加强对《商标法》第四条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良性运行。

END


作者:谢福光

一、引言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商标法》第四条在规范商标申请行为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通过对无效宣告案例的研究,能够深入理解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这对于商标的合法申请、管理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缘由

1、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正常秩序

商标注册制度旨在通过赋予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然而,如果商标申请缺乏正当性,如恶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规模申请等行为,将会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例如,一些人通过自动化软件大量申请商标,抢占资源,使得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企业难以获得心仪的商标,这违背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

2、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在商业活动不断发展的今天,新的企业不断涌现,需要有合适的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大量商标被无使用意图的申请人占用,会造成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比如,某些商标申请人一次性申请成百上千个商标,但从未实际使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上,而其他企业却因为缺乏可用商标而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进行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工作。

3、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商标法》第四条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确保商标的注册是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

三、《商标法》第四条的司法解释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界定

主观恶意的判断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申请人的身份和经营状况,如果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交易的主体,没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却大量申请商标,这可能暗示其具有恶意。其次,申请商标的数量和类别,如果申请数量众多且涵盖不相干的类别,超出正常商业需求的范围,也可作为恶意的一个考量因素。例如,某申请人申请了数百个商标,涉及从食品到机械制造等多个完全不相关的领域,且没有合理的商业规划与之匹配。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断

主要看申请人是否有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计划或行为。这包括是否有生产、销售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准备工作,如市场调研、生产设备的购置、营销计划的制定等。如果没有任何这些迹象,而仅仅是为了囤积商标或者通过转让获取利益,就可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

与其他条款的关联性

《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条款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与第三十二条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关联,如果一个恶意注册的商标不仅违反了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规定,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在先的著作权、商号权等,那么在处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可以综合运用这两条规定进行判定。又如,与第十五条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因为恶意注册行为往往也可能涉及到违背代理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情况。

四、《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

实务运用及案例分析

1、实务运用的一般步骤


证据收集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首先要收集关于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证据。这包括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商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是否有使用商标的实际行为证据等。例如,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被申请人是否有与商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调查获取被申请人是否有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法律分析与论证

根据收集的证据,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需要明确指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如何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例如,分析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模式是否存在规律性的恶意抢注行为,如针对热门词汇、知名企业的商标进行模仿性申请。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完成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中清晰地阐述被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第56222612号“OEAK”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名下拥有较多商标涉及多类,超出经营使用范围且无真实使用意图,该批商标已转让且受让人分散,其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存在申请、囤积商标行为扰乱注册秩序。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2021年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40余件商标,名称差别大且短时间内大范围申请超正常经营所需,其70余件商标已转让且受让人分散,未提交使用意图或创意来源证据,还公开售卖多件商标,表明其注册并非为使用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具注册商标正当性。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二:第68262793号“BILOBAN”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申请人是纺织、床上用品出口外贸公司,在美国注册“BILOBAN”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其提交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2017 2023年)的交易材料。被申请人2022年10月成立,主营“科技”,与纺织等业务不符,注册资本10万不具备跨国外贸基础,注册地址为托管且无固定办公场所,成立一年申请89件商标且多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符,76件涉嫌抢注他人商标,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抢注后在海关备案打击实际权利人以图非法获利。

法律分析: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就在床上用品等商品上实际使用“BILOBAN”商标,该商标有独创性。被申请人注册相同商标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曾企图通过商标转让赚取高额费用,行为缺乏善意。被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低却在短期内申请大量远超经营所需的商标,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售商品商标近似,多件被异议或宣告无效,其商标注册行为违背《商标法》相关立法精神。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三:第55793393号“礼邦华酱”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在多类申请注册104件商标,超出公司使用需求,还兜售已注册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进行商标注册”,主观恶意明显。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97件商标,2020年11月 2021年5月近50件,申请人网页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网络售卖,且查明被申请人5件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未对这些情况提交证据合理解释,也无证据表明对名下商标有真实使用或使用意图。

结果: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例四:第58149873号“暗夜探索者”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被申请人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其注册公司非基于正常经营需求,申请商标也非为真实使用,动机目的不正当,所申请商标超企业经营所需、能力和范围,构成囤积商标行为,且在网站销售争议商标标有大额售价,可见其申请商标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非使用。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作为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部分商品和服务超经营范围与经营能力,超出真实经营所需。申请人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名下“暗夜探索者”商标网络售卖,被申请人未提供实际或意图使用证据,可见其申请注册该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五:第47623382号“惜鹿”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概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与代理机构合谋注册商标高价转卖谋利、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购买时明知原注册人囤积商标高价出售属不正当注册仍受让,二者皆有恶意,争议商标系不正当手段注册。

法律分析: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有133件商标涵盖多类且名称差异大,部分商品服务超其经营范围与能力,超出真实经营所需,名下多件商标转至不同主体缺乏使用意图,因此大范围申请注册并转让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注册申请不具正当性,转让也不能改变原注册行为性质。

结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笔者对于权利人申请商标的建议

基于正当商业需求申请

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基于自身的正当商业需求。这意味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来选择合适的商标。例如,如果企业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就应该选择与食品相关的词汇、图案等作为商标,并且要有将该商标实际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计划。

避免恶意抢注行为

要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进行商标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与他人的商标产生冲突,无论是在商标的文字、图形还是含义方面。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商标申请,如故意囤积商标、虚假申报商标使用情况等。保持企业在商标申请和使用方面的良好信誉,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商标管理意识

权利人不仅要重视商标的申请,还要加强商标的管理意识。定期对企业的商标进行梳理,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商标的续展、变更等手续,防止商标权益的丧失。

六、结论

《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无效宣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在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商标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遵循正当的途径,遵守法律法规,这不仅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商标管理部门也应当不断加强对《商标法》第四条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良性运行。

END


作者:谢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