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1、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刑事退赔后,在民事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23)粤207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被诉侵权的商品为衣服,衣服上使用了“”“
”“
”标识。经比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乾玺贸易公司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第1656885号“
”和第8851785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且被诉侵权商品与上述权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张某1、张某2未经权利商标注册权利人或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的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某1、张某2系结伙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1、张某2依法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1、张某2的上述侵权行为虽然构成刑事责任被追究,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张某1、张某2辩称其在刑事判决中基于退赔已给被害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其民事责任已在该案中得到解决,本案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刑事判决查明可知,张某1、张某2从2020年开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至2022年8月22日查获,时间长于两年,造假售假时间长,且销售数额达2138235.5元,数额巨大,其侵权行为符合上引法律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乾玺贸易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130万元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为张某1、张某2被刑事判决确定退赔的犯罪所得42万元,并主张4倍赔偿168万元,又考虑其在刑事判决中已退赔42万元,本案中请求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30万元,该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对于被诉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的认定问题,乾玺贸易公司基于刑事判决的认定主张为42万元,张某1、张某2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前述分析,乾玺贸易公司请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计算基数
应以刑事判决确定的张某1、张某2违法所得数额42万元为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倍数,乾玺贸易公司主张倍数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张某1、张某2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为违法所得(计算基数)的1倍即42万元,即张某1、张某2应给予乾玺贸易公司惩罚性赔偿42万元。需要释明的是,张某1、张某2因侵权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为填平性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计算基数的2倍,合计84万元。填平性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张某1、张某2已经退赔的违法所得42万元即为填平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数倍高于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等的打击力度,本案判令张某1、张某2支付的赔偿即为惩罚性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张某1、张某2以已经被处以罚金为由辩称不承担惩罚性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合理开支,乾玺贸易公司未提供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其确聘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亦应由张某1、张某2给予赔偿。对于乾玺贸易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ND
来源:知产宝
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1、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刑事退赔后,在民事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23)粤2071刑初875号刑事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被诉侵权的商品为衣服,衣服上使用了“”“
”“
”标识。经比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乾玺贸易公司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第1656885号“
”和第8851785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且被诉侵权商品与上述权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张某1、张某2未经权利商标注册权利人或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的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某1、张某2系结伙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1、张某2依法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1、张某2的上述侵权行为虽然构成刑事责任被追究,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张某1、张某2辩称其在刑事判决中基于退赔已给被害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其民事责任已在该案中得到解决,本案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刑事判决查明可知,张某1、张某2从2020年开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至2022年8月22日查获,时间长于两年,造假售假时间长,且销售数额达2138235.5元,数额巨大,其侵权行为符合上引法律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乾玺贸易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130万元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为张某1、张某2被刑事判决确定退赔的犯罪所得42万元,并主张4倍赔偿168万元,又考虑其在刑事判决中已退赔42万元,本案中请求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30万元,该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对于被诉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的认定问题,乾玺贸易公司基于刑事判决的认定主张为42万元,张某1、张某2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前述分析,乾玺贸易公司请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计算基数
应以刑事判决确定的张某1、张某2违法所得数额42万元为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倍数,乾玺贸易公司主张倍数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张某1、张某2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为违法所得(计算基数)的1倍即42万元,即张某1、张某2应给予乾玺贸易公司惩罚性赔偿42万元。需要释明的是,张某1、张某2因侵权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为填平性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计算基数的2倍,合计84万元。填平性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张某1、张某2已经退赔的违法所得42万元即为填平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数倍高于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等的打击力度,本案判令张某1、张某2支付的赔偿即为惩罚性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张某1、张某2以已经被处以罚金为由辩称不承担惩罚性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合理开支,乾玺贸易公司未提供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其确聘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亦应由张某1、张某2给予赔偿。对于乾玺贸易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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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