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太平鸟维权成功,网店抄袭被判赔85万
发布时间:2024-12-26


  最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出了一审裁决。本案中,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公司)指控孙某、苏州果央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等四名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这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5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所运营的网络店铺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与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包括模特、服装搭配、配饰、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背景和拍摄角度等方面,侵犯了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该店铺销售的服装抄袭了太平鸟公司至少164款服装设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太平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宣布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因此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01

起诉网店抄袭


  太平鸟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时尚品牌零售企业,其同名品牌“太平鸟”于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多年的发展,太平鸟公司成功打造了包括PEACEBIRDWOMEN女装、PEACEBIRDMEN男装和LEDiN乐町等多个知名品牌。

  自2010年7月起,太平鸟公司便开始申请注册“乐町(LEDiN)”系列商标,这些商标主要应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根据太平鸟公司的公开资料,“乐町(LEDiN)”品牌在京东、天猫等线上平台以及国内200多家线下实体店均有销售。

果央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主要通过其“果央 guoyang”淘宝店铺(以下简称被诉网络店铺)销售服装,由程某1(占股70%)和程某2(占股30%)作为股东。孙某是被诉网络店铺的注册经营者,而程某1则是实际运营者。

  太平鸟公司发现,孙某、果央公司、程某1和程某2通过被诉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不仅涉嫌抄袭“乐町(LEDiN)”品牌的女装款式,而且在50多款服装的模特图和商品图中,从模特姿势、拍摄角度、服装搭配、道具使用到摄影光影效果,均与太平鸟公司的原创作品高度一致。部分产品甚至在生产编码、详情页内容上与太平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且使用了与“乐町(LEDiN)”商标相似的标识。

  鉴于此,太平鸟公司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公证取证后,太平鸟公司将上述四名被告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110万元。

02

认定被告侵权


在庭审过程中,太平鸟公司确认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已停止,并明确在本案中仅追究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使用相同款式、款号造成的市场混淆行为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行为可能也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太平鸟公司选择不再追究商标侵权责任,仅请求在法定赔偿时考虑这一因素。

四名被告共同辩称,本案应限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指责太平鸟公司重复主张权利。他们强调被诉网络店铺仅涉及销售,不涉及生产,且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已下架相关产品,认为太平鸟公司的赔偿要求过高。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品牌产品在款式上高度相似,仅在色差、印刷质量、面料克重等方面存在微小差异。涉案的164款服装产品在标题中使用了与太平鸟公司相同的款号,其中55款产品的模特图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完全相同,涉及图片总数为247张。被告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与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一致的图片,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太平鸟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被告销售相同款式服装和使用相同款号的行为,损害了太平鸟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太平鸟公司存在关联,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5万元。

03

进行综合评判


  通常情况下,服装款式和款号在中国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为权利或权益。然而,本案中太平鸟公司的涉案服装款式获得保护,四名被告被认定侵权的主要裁判依据如下:

  本案主审法官胡越指出,涉案的“乐町(LEDiN)”女装主要面向年轻女性市场,与常规的基础款、制式服装、白坯服装和专业运动服等相比,其时尚性、设计感和流行度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成为了核心竞争要素。在服装行业中,流行时装款式通常不会明显标注品牌,此时服装的整体设计款式承载了部分商标功能,即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抄袭这些款式可能导致与商标侵权相似的混淆后果。此外,大量生产和销售仿制同款服装可能会对品牌品质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权利人的商誉。

  胡越法官强调,虽然服装款式款号并非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或权益,但若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相关款式款号需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及的并非单一或几个商品的款式款号,而是多达164款服装的全店抄袭,应对此进行整体性评价。被告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款式上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女装高度一致,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均表现为对太平鸟公司设计的全面模仿。

  在宏观层面,被告销售的侵权服装数量庞大,几乎占据了店铺全部商品,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这些服装均来自“乐町(LEDiN)”品牌。在微观层面,具体到每件服装的设计和货号,都与“乐町(LEDiN)”正品服装相对应,款式细节基本无变化。加之被告使用太平鸟公司的模特图片,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的误认,可能认为涉案店铺与太平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如服装设计、贴牌代工、许可使用或广告代言等。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出了一审裁决。本案中,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公司)指控孙某、苏州果央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等四名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这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5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所运营的网络店铺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与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包括模特、服装搭配、配饰、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背景和拍摄角度等方面,侵犯了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该店铺销售的服装抄袭了太平鸟公司至少164款服装设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太平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宣布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因此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01

起诉网店抄袭


  太平鸟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6年的时尚品牌零售企业,其同名品牌“太平鸟”于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多年的发展,太平鸟公司成功打造了包括PEACEBIRDWOMEN女装、PEACEBIRDMEN男装和LEDiN乐町等多个知名品牌。

  自2010年7月起,太平鸟公司便开始申请注册“乐町(LEDiN)”系列商标,这些商标主要应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根据太平鸟公司的公开资料,“乐町(LEDiN)”品牌在京东、天猫等线上平台以及国内200多家线下实体店均有销售。

果央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主要通过其“果央 guoyang”淘宝店铺(以下简称被诉网络店铺)销售服装,由程某1(占股70%)和程某2(占股30%)作为股东。孙某是被诉网络店铺的注册经营者,而程某1则是实际运营者。

  太平鸟公司发现,孙某、果央公司、程某1和程某2通过被诉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不仅涉嫌抄袭“乐町(LEDiN)”品牌的女装款式,而且在50多款服装的模特图和商品图中,从模特姿势、拍摄角度、服装搭配、道具使用到摄影光影效果,均与太平鸟公司的原创作品高度一致。部分产品甚至在生产编码、详情页内容上与太平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且使用了与“乐町(LEDiN)”商标相似的标识。

  鉴于此,太平鸟公司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公证取证后,太平鸟公司将上述四名被告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110万元。

02

认定被告侵权


在庭审过程中,太平鸟公司确认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已停止,并明确在本案中仅追究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使用相同款式、款号造成的市场混淆行为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行为可能也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太平鸟公司选择不再追究商标侵权责任,仅请求在法定赔偿时考虑这一因素。

四名被告共同辩称,本案应限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指责太平鸟公司重复主张权利。他们强调被诉网络店铺仅涉及销售,不涉及生产,且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已下架相关产品,认为太平鸟公司的赔偿要求过高。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品牌产品在款式上高度相似,仅在色差、印刷质量、面料克重等方面存在微小差异。涉案的164款服装产品在标题中使用了与太平鸟公司相同的款号,其中55款产品的模特图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完全相同,涉及图片总数为247张。被告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与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一致的图片,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太平鸟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被告销售相同款式服装和使用相同款号的行为,损害了太平鸟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太平鸟公司存在关联,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5万元。

03

进行综合评判


  通常情况下,服装款式和款号在中国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为权利或权益。然而,本案中太平鸟公司的涉案服装款式获得保护,四名被告被认定侵权的主要裁判依据如下:

  本案主审法官胡越指出,涉案的“乐町(LEDiN)”女装主要面向年轻女性市场,与常规的基础款、制式服装、白坯服装和专业运动服等相比,其时尚性、设计感和流行度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成为了核心竞争要素。在服装行业中,流行时装款式通常不会明显标注品牌,此时服装的整体设计款式承载了部分商标功能,即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抄袭这些款式可能导致与商标侵权相似的混淆后果。此外,大量生产和销售仿制同款服装可能会对品牌品质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权利人的商誉。

  胡越法官强调,虽然服装款式款号并非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或权益,但若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相关款式款号需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及的并非单一或几个商品的款式款号,而是多达164款服装的全店抄袭,应对此进行整体性评价。被告网络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款式上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女装高度一致,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均表现为对太平鸟公司设计的全面模仿。

  在宏观层面,被告销售的侵权服装数量庞大,几乎占据了店铺全部商品,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这些服装均来自“乐町(LEDiN)”品牌。在微观层面,具体到每件服装的设计和货号,都与“乐町(LEDiN)”正品服装相对应,款式细节基本无变化。加之被告使用太平鸟公司的模特图片,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的误认,可能认为涉案店铺与太平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如服装设计、贴牌代工、许可使用或广告代言等。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