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营公司推出一款“无障碍影视”APP,向残障人士免费播放数百部影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某视频网站认为某运营公司侵犯了著作权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技术服务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擅自拷贝客户保密软件代码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要求员工按协议赔偿全额损失,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员工的赔偿数额?新技术催生了新问题两则涉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的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参与行业治理?
剧情提要
某运营公司推出一款“无障碍影视”APP,向残障人士免费播放数百部影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某视频网站认为某运营公司侵犯了著作权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技术服务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擅自拷贝客户保密软件代码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要求员工按协议赔偿全额损失,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员工的赔偿数额?新技术催生了新问题两则涉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的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参与行业治理?
传播“无障碍视听作品”,是合理使用吗?
《小案大治理》第八集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唐若愚审理了一起“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无障碍影视’APP,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也就是原告方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方认为被告的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运营的APP面向的用户有些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在庭审中针锋相对的双方分别是原告视频网站和被告运营公司。原告方依法享有多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运营公司在各大应用市场运营推广“无障碍影视”手机APP,免费传播上述电影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原告方认为自己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无障碍影视”APP运营方,通过在线播放的形式提供给了公众,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及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方表示,他们之所以发起诉讼,是因为被告公司存在涉嫌扩大“阅读障碍者”范围的行为。“‘无障碍影视’APP,在注册时要求使用人提供残疾证号作为审核。于是肢体残疾、语言残疾、精神残疾人士也就被纳入了注册许可范围内。这些人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由于本案是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主审法官专程赶到金山区残联了解本区阅读障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于“无障碍影视”APP的态度。
原告方表示,他们之所以发起诉讼,是因为被告公司存在涉嫌扩大“阅读障碍者”范围的行为。“‘无障碍影视’APP,在注册时要求使用人提供残疾证号作为审核。于是肢体残疾、语言残疾、精神残疾人士也就被纳入了注册许可范围内。这些人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由于本案是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主审法官专程赶到金山区残联了解本区阅读障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于“无障碍影视”APP的态度。
最终,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无障碍影视”APP上的涉案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须下架、删除;对于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的视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2的听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3的言语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上述人员有权注册、登录、使用被告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被告公司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非上述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首案的妥善解决,保障更多的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享受文化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但是这起案件也反映出,近年来,残疾人群体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中遇到的阻碍和困境,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司法保障工作必不可少。
为了促进司法审判助推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2023年1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强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座谈会召开。
座谈会上,各方联合发布了《“有爱无障,融合共享” 关于切实保障阅读障碍者文化权利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为残疾人权益保护注入新动力。
残疾人民事权益的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残联共同在座谈会上发布了《倡议书》,倡议全社会多一些关注、多一些行动、多一些改变,共同营造“有爱无碍、融合共享”的无障碍环境,切实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利,为我国建设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该如何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胡先生大学期间就读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开始在软件公司从事开发工作。2020年10月,胡先生以程序员身份入职原告公司,并被派驻到甲方客户公司协助开展软件代码的编写工作。
加入到工作项目中后,胡先生发现项目的代码编写较为高级,这对从事了十年代码编写工作的他产生了很大的触动,因此萌生了想要学习研究该代码的想法。于是,胡先生从2020年10月13日起将18G文件裁切成约180万份后进行自动外发,又于2020年10月23日趁客户企业搬场时拆除了USB封条,将电脑上约100G的资料打包压缩拷贝到U盘。由于拷贝的代码是客户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公司随后解除了和胡先生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胡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023年1月20日,客户公司在相关的服务款项中扣除了100万人民币后将余款支付给了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方才发现,胡先生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高达100万元,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胡先生根据先前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其主观恶意较小,事后也勇于承认错误,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也就其违规行为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了其当月工资标准,赔偿应当具有限度,而不能随意地制订变化。”面对原告方的请求,被告胡先生的代理人说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的行为是否违反双方的保密约定、是否违反基础的职业道德?胡先生应当赔偿多少金额?
庭审中,原告公司提出,胡先生在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多份安全保密相关的协议,已经尽到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这些协议内容,被告理应赔偿公司100万元损失。
面对原告高额的赔偿请求,胡先生显然无法接受,辩称自己并未获利,并且在入职的当天就被派往客户公司工作,自己没有经过充分的岗前培训。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信息安全防控的工作上存在不足。劳动者的确应当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要尽到勤勉的管理义务。除了在劳动者入职时要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之外,在劳动者入职后也要对其进行宣讲、教育,以起到警示作用。若用人单位仅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而后续要求劳动者承担所有责任,显然有失公允。而被告胡先生虽然事后在客户单位的监管下及时将文件清除,没有进一步扩大损失效果,但其行为依然违反了与原告公司订立的保密协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先生需再支付原告公司损害赔偿金5万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发现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许多企业和劳动者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于是,法官们来到宝山区总工会开展深入调研,发现了当前辖区内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的三个共性问题:一是签订保密协议后没有对其中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充分示明;二是保密协议中例如责任分配等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缺少长效监管机制,未能在后续对条款内容进行提示或宣讲。
因此,为将矛盾解决在源头,展现诉源治理的理念,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总工会的协助下,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讲课。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会在后续不断强化监管水平,提升防范意识。
对于本案中暴露的问题,宝山区人民法院也向原告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鼓励其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在必要时开展背景调查,引导其不断完善保密协议和规章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司法建议发出后不久,便得到了原告公司的积极反馈。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如何在依法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同时守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守护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来源:上海高院
某运营公司推出一款“无障碍影视”APP,向残障人士免费播放数百部影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某视频网站认为某运营公司侵犯了著作权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技术服务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擅自拷贝客户保密软件代码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要求员工按协议赔偿全额损失,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员工的赔偿数额?新技术催生了新问题两则涉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的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参与行业治理?
剧情提要
某运营公司推出一款“无障碍影视”APP,向残障人士免费播放数百部影视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某视频网站认为某运营公司侵犯了著作权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在哪里?技术服务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擅自拷贝客户保密软件代码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要求员工按协议赔偿全额损失,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员工的赔偿数额?新技术催生了新问题两则涉互联网和网络技术的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该如何参与行业治理?
传播“无障碍视听作品”,是合理使用吗?
《小案大治理》第八集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唐若愚审理了一起“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无障碍影视’APP,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也就是原告方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方认为被告的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运营的APP面向的用户有些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在庭审中针锋相对的双方分别是原告视频网站和被告运营公司。原告方依法享有多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运营公司在各大应用市场运营推广“无障碍影视”手机APP,免费传播上述电影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原告方认为自己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无障碍影视”APP运营方,通过在线播放的形式提供给了公众,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及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方表示,他们之所以发起诉讼,是因为被告公司存在涉嫌扩大“阅读障碍者”范围的行为。“‘无障碍影视’APP,在注册时要求使用人提供残疾证号作为审核。于是肢体残疾、语言残疾、精神残疾人士也就被纳入了注册许可范围内。这些人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由于本案是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主审法官专程赶到金山区残联了解本区阅读障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于“无障碍影视”APP的态度。
原告方表示,他们之所以发起诉讼,是因为被告公司存在涉嫌扩大“阅读障碍者”范围的行为。“‘无障碍影视’APP,在注册时要求使用人提供残疾证号作为审核。于是肢体残疾、语言残疾、精神残疾人士也就被纳入了注册许可范围内。这些人显然不符合‘阅读障碍者’的范畴。”
由于本案是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主审法官专程赶到金山区残联了解本区阅读障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于“无障碍影视”APP的态度。
最终,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无障碍影视”APP上的涉案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须下架、删除;对于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的视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2的听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3的言语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上述人员有权注册、登录、使用被告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被告公司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非上述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首案的妥善解决,保障更多的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享受文化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但是这起案件也反映出,近年来,残疾人群体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中遇到的阻碍和困境,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司法保障工作必不可少。
为了促进司法审判助推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2023年1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强残疾人民事权益保护”座谈会召开。
座谈会上,各方联合发布了《“有爱无障,融合共享” 关于切实保障阅读障碍者文化权利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为残疾人权益保护注入新动力。
残疾人民事权益的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残联共同在座谈会上发布了《倡议书》,倡议全社会多一些关注、多一些行动、多一些改变,共同营造“有爱无碍、融合共享”的无障碍环境,切实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利,为我国建设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该如何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胡先生大学期间就读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开始在软件公司从事开发工作。2020年10月,胡先生以程序员身份入职原告公司,并被派驻到甲方客户公司协助开展软件代码的编写工作。
加入到工作项目中后,胡先生发现项目的代码编写较为高级,这对从事了十年代码编写工作的他产生了很大的触动,因此萌生了想要学习研究该代码的想法。于是,胡先生从2020年10月13日起将18G文件裁切成约180万份后进行自动外发,又于2020年10月23日趁客户企业搬场时拆除了USB封条,将电脑上约100G的资料打包压缩拷贝到U盘。由于拷贝的代码是客户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公司随后解除了和胡先生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胡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023年1月20日,客户公司在相关的服务款项中扣除了100万人民币后将余款支付给了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方才发现,胡先生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高达100万元,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胡先生根据先前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其主观恶意较小,事后也勇于承认错误,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也就其违规行为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了其当月工资标准,赔偿应当具有限度,而不能随意地制订变化。”面对原告方的请求,被告胡先生的代理人说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的行为是否违反双方的保密约定、是否违反基础的职业道德?胡先生应当赔偿多少金额?
庭审中,原告公司提出,胡先生在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多份安全保密相关的协议,已经尽到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这些协议内容,被告理应赔偿公司100万元损失。
面对原告高额的赔偿请求,胡先生显然无法接受,辩称自己并未获利,并且在入职的当天就被派往客户公司工作,自己没有经过充分的岗前培训。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信息安全防控的工作上存在不足。劳动者的确应当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要尽到勤勉的管理义务。除了在劳动者入职时要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之外,在劳动者入职后也要对其进行宣讲、教育,以起到警示作用。若用人单位仅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而后续要求劳动者承担所有责任,显然有失公允。而被告胡先生虽然事后在客户单位的监管下及时将文件清除,没有进一步扩大损失效果,但其行为依然违反了与原告公司订立的保密协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先生需再支付原告公司损害赔偿金5万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发现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许多企业和劳动者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于是,法官们来到宝山区总工会开展深入调研,发现了当前辖区内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的三个共性问题:一是签订保密协议后没有对其中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充分示明;二是保密协议中例如责任分配等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缺少长效监管机制,未能在后续对条款内容进行提示或宣讲。
因此,为将矛盾解决在源头,展现诉源治理的理念,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总工会的协助下,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讲课。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会在后续不断强化监管水平,提升防范意识。
对于本案中暴露的问题,宝山区人民法院也向原告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鼓励其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在必要时开展背景调查,引导其不断完善保密协议和规章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司法建议发出后不久,便得到了原告公司的积极反馈。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如何在依法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同时守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守护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来源:上海高院